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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47 條
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准
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訂定之。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核
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