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2:29

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58 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
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