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7:44

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64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