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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第 11 條
申請無線電頻率指配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填具附件一無線電頻率指
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無線電頻率。變更時亦同。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