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9:06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審查無線電頻率指配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是否與經指配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
三、是否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以下簡稱電聯
    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是否與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
經主管機關審查,不予指配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