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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第 36 條
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前項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技術或在四百零六至四
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一點六四五五至一點六四六五吉赫頻帶內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