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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第 42 條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
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
識別方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