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6:57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第 49 條
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
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
一、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以四個數字組成。但不得以 00 (零零)開始。
二、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以五個數字組成。
三、預定之船舶電臺群,以五個數字組成,同一數字重複五次,或二個不
    同數字交替重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