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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第 50 條
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指配應依下列規定:
一、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需用於船舶通信。
二、選擇性呼叫系統符合電聯會無線電規則國際水上行動業務所使用選擇
    性呼叫系統時,應自獲得分配之國際序列組中,挑選各選擇性呼叫號
    碼指配予船舶電臺,挑選各海岸電臺識別號碼,指配予海岸電臺。
三、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應設定於窄頻印字設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