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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01 日
第 9 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四百九十千赫、五百一十八千赫、二點一八二百萬赫
、二點一八七五百萬赫、一百二十一點五百萬赫、一百五十六點五二五百
萬赫、一百五十六點八百萬赫、四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其他遇險、警報、
緊急或安全信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