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7:19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31 日
第 12 條
專用無線電信之頻率、電功率、呼號、發射及傳輸方式,由主管機關視其
性質分別指配,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
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