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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31 日
第 13 條
專用無線電信頻率應力求穩定,其頻帶寬度及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
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並須避免混附發射與諧波干擾。
專用無線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
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
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