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2:30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電視增力機:指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原頻率將其增力發
    射之電視收發設備。
二、電視變頻機:指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不同頻率將其增力
    發射之電視收發設備。
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指自空間直接或間接接收國內無線電視電臺
    之電視信號經增力處理後,以纜線傳輸至接收用戶之設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