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3 01:21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03 日
第 26 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負責人,應於每年年初將上年年底接收用戶數目及
分佈情形報請本會核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