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第十八條未經核准而擅自轉讓股權或變更名稱或負責人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七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未依第三十條之規定於限期內改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