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5:27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03 日
第 33 條
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執照。
一、一年內經警告二次者。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而未辦理負責人或從
    業人員變更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未經核准而任意拆遷或停止經營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