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2:00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03 日
第 5 條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由政府機關團體、中華民國國民組設之公司、
財團法人或電氣行號申請設立。
申請設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五份,載明左列事項,
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學歷及經歷。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財務狀柷。
四、作業能力。
五、申請服務之區域(附服務區域詳圖)。
六、服務區域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七、經費來源、經營方式。
八、預定收費數額。
九、服務處所及維護方式。
十、工程計畫(含天線及機線設備狀況)。
鄉、鎮、市、區公所就申請書第一項至第五項予以審查,劃定服務區域並
發給同意書後,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就申請書第六項及第七項
審查,核可後送本會就申請書第八項至第十項及有關技術審查,核發架設
許可證,始得裝設。
集合住宅或高層建築物為提供住戶及鄰近低樓層住宅收視不良,所設置之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得不受前項及第十條限制。集合住宅係指具有
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同一服務區域內,已設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以不得再行設立為原
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