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 應檢附申請書經本會專案核准後,得不受第五條及第十條限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住址。 二、申請服務之區域(附詳圖或含有地址之名冊)。 三、服務區域用戶預估數。 四、經費來源、維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