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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03 日
第 5-1 條
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
應檢附申請書經本會專案核准後,得不受第五條及第十條限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住址。
二、申請服務之區域(附詳圖或含有地址之名冊)。
三、服務區域用戶預估數。
四、經費來源、維運方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