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3 16:30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04 月 03 日
第 6 條
電視事業不得申請設立及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其對經營社區
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公司、財團法人或行號之投資,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
九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