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仍需繼續營運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自 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換發電臺 執照。 電臺執照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電臺名稱。 二、電臺所屬機關或法人名稱。 三、工程主管。 四、核定電功率。 五、電臺頻率。 六、電臺頻寬。 七、電臺呼號。 八、設置處所。 九、發射機主機、備機之廠牌型號、數量、機件號碼及電功率,功率放大 器數量。 十、主控室或播音室地點。 十一、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電功率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