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7 06:39
法規名稱:
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5 日
第 30 條
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其電臺執照, 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