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9:57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13 日
第 8 條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
先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求救人、事故、地址及需求。無人回應時
,得改用其他任何頻道呼救。
接獲前項求救信息者,應即中止通話並採適宜之救援措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