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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第 14 條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
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 156MHz 至 162MHz
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應敘明
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有線廣播電視電
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可,始得使用。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者,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十二
條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
營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
漏自行查驗表送中央主管機關重新審查核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