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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第 17-2 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少 8km。
備援機制設施得租用,至少提供訂戶收視必載、指定必載、公用、自製、
節目總表之節目頻道組合。
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