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4:28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第 31-1 條
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傳送訊息機制;其備援機制設
施,亦同。
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需能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
及接收訊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