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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第 35 條
系統經營者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
比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
:
一、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