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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30 日
第 36 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
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
請:
一、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