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8:1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
捌、變更網路架構審驗
一、應具備文件(※本規則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網路架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營運計
    畫之申請:
(一)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
(二)變更之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應注意事項
(一)變更網路架構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七。
(二)如系統並未變更原有網路之路由,僅提昇網路性能,將放大器更換
      為光纖投落點者,本會僅作書面審查或現場確認設備及位置。
(三)如系統已變更既有網路之路由,且減少光纖投落點,致增加每一光
      纖投落點之涵蓋戶數者,為維護訂戶權益,應依新設系統工程查驗
      之規定重新查驗信號品質。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