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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4 日
第 11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
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
前項費用之計算,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
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應依要求網路互連一方之請求,於其
場所提供網路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
供互連業者設置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但網路互連相關設備,由要求互連之
一方提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