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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4 日
第 1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
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
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