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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4 日
第 21 條
使用行動通信網路作國際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
,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國際通信費由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按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訂
    價向發信端用戶收取。國際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一類
    電信事業。行動通信網路事業得按經核定之費用,對其用戶另行加收
    費用。
二、行動通信網路用戶之國際發信及受信,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一類電信事
    業應支付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費用,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三、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
    除其支付受信端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前項第一款前段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及第三款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
業間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