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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4 日
第 2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
議書。
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網路間之長途通信外
,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
轉接者,其網路互連協議,應由相關第一類電信事業共同協商,並共同簽
訂協議書。
未依前項規定共同簽訂協議書者,電信事業不得收、送需透過轉接之話務
。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於一個月內由各方業者以書
面報請本會備查。
本會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
協議書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業者要求,不公開互連協議書中專利等智慧
財產權之內容。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