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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4 日
第 36-1 條
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與 E.164  用戶號
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
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
    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
    除其支付其他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
    方協商訂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