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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4 日
第 9 條
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
流量。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本會許可或受信用戶使用國
際漫遊服務者外,發信網路業者或轉接網路業者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
路轉接。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通信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