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2 12:08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3 日
第 5 條
前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