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10:08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3 日
第 6 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
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不在此限。
電信事業受理前項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時,應優先處理;其因優先
處理所生公司營運作業及人員安全之費用,由查詢機關負擔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