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6:14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16 日
第 12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前條以外之證照記
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