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6:50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16 日
第 9 條
地球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
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
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地球電臺執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
情形。審驗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仍
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