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7 06:42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第 10 條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 資格。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 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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