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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第 11 條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本辦法第八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某一等級業餘
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者,得於最後科目及格日起一
年內,提出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該等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