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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第 20 條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