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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第 26 條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
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
範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