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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第 30 條
業餘電臺之識別及呼號方式規定如下:
一、語音通信時,應使用英語或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英語識別代字。
二、數據及展頻通信時,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三、影像傳輸之圖片中應以英文明顯標示呼號。
四、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相當等級以上之業餘電臺作業時,得以所在業餘
    電臺之呼號作業。
五、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較低等級之業餘電臺作業時,應於所在業餘電臺
    之呼號後以斜線字元分隔再加上其業餘電臺呼號,予以識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