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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第 34 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九百萬赫時,不得超過
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另有規
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