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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第 39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
功率及發射方式表之規定。
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
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無線電次要業務之頻段時,應遵
守以下事項:
一、不應對業經指配之主要業務電臺產生妨害性干擾。
二、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妨害性干擾。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