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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3 日
第 13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
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
駁回其申請。
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
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
,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