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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3 日
第 6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如
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
,方得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