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9:07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01 日
第 15 條
架設許可證及電臺執照均不得移轉、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