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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9 日
第 1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申請特許: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者。
二、申請人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之一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