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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9 日
第 34 條
經營者應依其申請經營本業務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但事業計畫
書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或逾越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者,不得為之。
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涉及競標相關規定不得變更外,其中所載營業項目、通
訊型態、電信設備概況、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預定開始經營日期如有異
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有關財務結構、技術能力、發
展計畫、人事組織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其計畫
書內容之變更,應不影響原計畫書所載之履行保證金或其他責任。
主管機關應就經營者所提報之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定期評鑑,評鑑不良者,
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第二項之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